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26期)--2019年第26期--驳回复审专辑
单位: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作者:知人匠心商标团队 方晓燕
编辑:IP控控
本期导读
1. 申请人【贝音(上海)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2.“沂蒙老区”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申请商标用该文字作为商标在商业中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3.申请商标“
4.申请商标由文字“新民居模块”及对应拼音组成,指定使用在“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5.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怀瓷”构成,指定使用在“烧制陶器;印刷”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 | 商标信息 | 评审观点 | 决定+适用法条 |
驳回复审决定 | |||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647547 | 经复审查明: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58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并存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8495814 | |||
泽汕电器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凯萨电子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8471458 | 1、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9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96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9459338 22929632 | |||
西安品乐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3629417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0945号“法特蕾诗FATELACE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4320945 | |||
奥古斯塔运动服装公司 | 申请商标 33927138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0336号“熣燦 HIGH FINE”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6360336 | |||
陈剑 | 申请商标 33383178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9275号商标、第20261992号商标、第8230780号商标、第15840096号商标、第6362410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4059275 20261992 8230780 15840096 6362410 | |||
徐小玲 | 申请商标 34108368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39348号商标、第25932976号商标、第12287985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32439348 25932976 12287985 | |||
北京行易道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193577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10788号“奇艺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4710788 | |||
珠海艺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260462 | 1、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九、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十一、十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15254069 21875713 5807522 16357915 11589183 16631473 820258 830182 28713866 12515014 9883450 11588321 28328078 27444804 | |||
绵阳市永庆机械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178192 |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拼音部分“YONGQING”与引证商标六外文“YONG QING”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外观、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太阳灶;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热气烤箱;电炊具;蒸汽浴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电加热装置;水加热器(装置);煤气管道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品地域差异显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5、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装置;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电加热装置;水加热器(装置);煤气管道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6273601 30097902 15915978 14696356 13421772 27224891 | |||
贝音(上海)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申请商标 33655489 | 1、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中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等。 2、经复审认为,鉴于复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109385 | 1、我局经评议认为,“沂蒙老区”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申请商标用该文字作为商标在商业中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发表意见。 2、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3、经复审我局认为,“沂蒙老区”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申请商标用该文字作为商标在商业中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知名度和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3024307 5400612 29772296 | |||
斯易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661287 | 1、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句子,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2、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滦州朝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371467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新民居模块”及对应拼音组成,指定使用在“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 驳回。
法: 第十一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焦作市微动力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3646037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怀瓷”构成,指定使用在“烧制陶器;印刷”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深圳叁陆伍到家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882096 | 1、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5451974 20562976 15452032 10060031 16705034 317508065 15427470 16759344 | |||
重庆市巫山县清露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商标 27680282 | 1、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1987号商标、第1583487号商标、第93198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8701987 1583487 9319811 21289200 | |||
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3259783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AsiaSe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外文“SeaPak”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也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产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肉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6421534 10765621 | |||
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949025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0747342 | |||
林光
| 申请商标 31829727 |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2、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故引证商标四、五、六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9595130 744569 23818318 26090124 21861996 G1189929 | |||
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3060848 | 1、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珍珠(珠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4622140 |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177994 |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MAD”已经图形化,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上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5943779 | |||
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886407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凤凰”,使用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0316890 9845769 9845735 9845857 10418294 1750624 | |||
连云港探花园艺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286364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6284439 |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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